诈骗套路千千万 擦亮眼睛重防范(之一)
日期:06-05
每年高考前后的各个时间段,都可能存在诈骗分子以各种手段设置的“陷阱”。通常情况下,学生和家长是有防范意识的,但是在特殊时期,为了让孩子进入理想学府,一些家长会选择铤而走险,结果落入了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圈套。
高考临近,《以案释法》栏目将分两期公布4起与高考相关的典型诈骗案例,敬请关注。
案例1:声称缴纳报名费即可免试读大学,低分也能读名校
高考成绩公布后,应届高考生苏某认识了一个网名叫“唐”的网友。“唐”表示,可以将高考成绩不理想或未参加高考的学生安排到某高校读书,不过考生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报名费”,在报名成功后会将一部分费用返还回来。苏某在缴纳完所谓的“报名费”后,迟迟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心生疑虑的苏某便找“唐”讨要说法,不料却被对方拉黑了,苏某这才意识到上当了,随即报警求助。
案例2:谎称私人关系有保送名额
林某听人介绍,周某有门路可以弄到保送某名校的名额。周某称自己有熟人在该校,需要一笔8万元的联络费。在收到联络费后,周某陆续以“给领导送礼”“以学生名义向校方捐款可以额外加分”的理由,向林某索取钱款。同时,周某又创建了一个微信账号,将昵称、头像换成该名校标志,自导自演,每隔一段时间将聊天截图发给林某。在林某表示拿不出那么多钱时,周某假意帮其筹款,有时以“个别领导不收礼”为由将部分钱款退还给林某。此外,周某还在网上找人伪造了招生资格审批表、教育部批复等文件,让林某误以为“上名校这个事情已经办妥”,但录取通知书却遥遥无期。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据统计,被告人周某骗取被害人林某钱款共计1343505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法分子多称“自己与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老师关系熟络,可以操作一番”,或是声称高校有家长和学生不了解的招生渠道,利用所谓的“信息差”来引诱求学心切的家长和学生,向其索取钱款,以此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教育部“三十个不得”禁令中明确要求,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一切非官方渠道发布的可以内部降低分数“补招”“补录”的招生办法均不存在,学生和家长在面临类似信息时要谨慎辨别,切不可相信诈骗分子的连篇鬼话。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