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陕州区甘棠街道群众张庚望着复垦完毕且达到种植标准的耕地,激动地表示:“太感谢了!若没有检察院的帮助,这81亩土地还不知要撂荒到何时。”
2023年3月,陕州区检察院办案干警胡爱国在回访一起破坏生态资源案件时,发现崤函大道道路工程虽已竣工,但附近甘棠街道张赵村、新桥村以及大营镇吕家崖村为工程配套的拌和站、钢筋场、生产便道等临时占地未进行复垦,导致大量临时占用的耕地无法耕种。
胡爱国遂和同事通过现场调查、查阅临时占地监管信息以及询问自然资源执法人员等方式,依法查明:2020年11月24日,中交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三门峡市崤函大道道路工程项目,经陕州区自然资源局批复,占用张赵村集体土地3.3011公顷(全部为耕地)、新桥村集体土地0.6994公顷、吕家崖村集体土地1.4051公顷,临时占地期限为二年。
经评审的《临时占地复垦方案》明确规定:“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为复垦期,主要完成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表土回覆、土地翻耕、植被恢复、垃圾清运等工作。2023年5月进入管护期。”然而,2022年10月,崤函大道道路主体工程已竣工,但涉案临时占用宗地的土地复垦工作却尚未完成,而区自然资源局除电话通知复垦外,未依法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陕州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认定对土地复垦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耕地资源浪费,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立案。
2023年4月3日,陕州区检察院向区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采取措施督促涉案宗地复垦义务人尽快进行土地复垦。该局积极采纳检察建议,约谈复垦义务人,督促其立即启动土地复垦工作。在81亩耕地复垦完成后,按期书面回复。
在复垦过程中,陕州区检察院与区自然资源局不定时到现场查看复垦情况,并参与专家评审会。经陕州区检察院跟进调查确认,专家评审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2024年4月,当地农业“明白人”对复垦的81亩土地经“醒地”后认为达到耕种标准。 (王飞 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