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挤占公共空间、应急出口、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二)不私搭乱建;
(三)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畜禽、宠物、大型或者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搭建灵棚,不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不沿街摆设花圈;
(七)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办理红白喜事,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二)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三)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
(四)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四)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