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穿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说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四)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秩序上下,礼让老、弱、病、残、孕人员;
(五)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六)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七)不损坏路灯、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标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八)开展健身、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
(九)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
(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