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每年3月第一周为河南省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十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
(三)尊重、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