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1年1月1日起,《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5章53条,包括总则、规范和倡导、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出了综合性、创新性、实用性的规定,涉及生活方方面面。为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条例,今日起,本报对条例全文陆续进行刊登,敬请关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推动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倡导绿色环保,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