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2-29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八)

日期:05-17
字号:
版面:第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园、广场、居民区及其周边打陀螺、甩鞭子,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