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侵占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不乱停乱放车辆和堆放杂物,不私搭乱建,不挤占公共区域,不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二)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公路上占道晒粮;
(二)不随意丢弃农药及其包装、病死畜禽和垃圾;
(三)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办理登记、规范注射疫苗,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二)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因特殊需要饲养导盲犬、辅助犬的除外;养犬不得扰民;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餐饮场所、宾馆、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携带警犬、导盲犬、辅助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四)携犬出户时,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产生的粪便;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