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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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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一)

日期: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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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编者按 2021年1月1日起,《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5章43条,包括总则、规范与倡导、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条例,今日起本报对条例全文陆续进行刊登,敬请关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协同配合、社会共同参与、全民共同遵守的工作机制,遵循以人为本、共建共享、表彰奖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每年3月为全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