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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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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好意同乘”出事故 赔偿责任谁来担

日期: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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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简介

    日常生活中,“好意同乘”现象很普遍,但如果在搭便车的过程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好意搭载他人的司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4月19日,王某与朋友张某约定共同前往外地参加化妆品展销会,王某驾驶私家车无偿搭载张某,车辆行驶至某路口左转弯时撞到路边护栏上,造成张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3天。经查,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将驾驶人王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另查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残疾,所需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王某虽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责,但其驾驶的机动车为非营运车辆,驾驶过程中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且基于其搭乘的无偿性、善意目的性,已构成“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王某辩称,无偿让别人乘坐顺风车却出现交通事故,自己也很自责后悔,同时也感到心里委屈,自己是出于好心让对方搭车,且自身不存在故意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纯属意外,结果却被诉赔偿,从情理角度无法接受。

    法官提醒,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的过程中更应审慎注意,安全驾驶。同时,搭乘人也需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准备,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及附加险限额内赔偿5万元后,王某分期向张某支付7.5万元。

    以案释法

    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好意同乘”的减责原则,是为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美德,如果驾驶人必须全面赔偿其无偿搭载行为产生的侵权损害,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和司法期待,亦不利于传播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但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