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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自媒体发布爆料,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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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戴某借用某网络公司的资质注册自媒体公众号,对外发布城市新鲜事件等文章。2021年,经网友举报等渠道,戴某在其经营的上述自媒体公众号发布爆料文章:某甜品店所用原材料过期,并配有商家门头及聊天记录等图片。上述文章发布后,当天点击量达数千人,甜品店生意一度受到影响。商家知晓后多次与戴某沟通,要求其删除,但戴某均不予理睬,商家遂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甜品店的名誉权。

    第一,甜品店系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名誉权。案涉文章的爆料来源于该店原员工,戴某作为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的实际管理人员,应当对他人提供的信息来源的客观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尤其在爆料中有可能影响第三方名誉、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多渠道进行核实,不能仅凭爆料人对爆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就发布文章。

    第二,本案甜品店是否使用过期原材料是案涉爆料内容是否属实的关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甜品店现场督察后,对该店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笔录,并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最终认为店铺内发现的过期物品难以认定为甜品店自己使用,未予立案,亦未作出行政处罚。因此,戴某爆料甜品店所用原材料过期不属实。

    第三,在商家知晓爆料文章后,多次与戴某联系,并提供爆料人故意放入过期原材料的情况。戴某应对爆料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所怀疑,并应向监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然而,戴某坚持爆料内容真实,拒不删除文章,违背了新闻发布者应当保证所发布新闻客观真实的立场,造成案涉爆料文章持续传播,阅读量反映出对甜品店名誉权损害一直持续至今。

    综上,戴某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戴某的文章经过网络传播,必然导致一部分人不愿意到甜品店消费,结合双方纠纷的具体情节和戴某的主观过错及甜品店营业额的规模等因素,其承担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名誉损失2万元的责任。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