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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2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能否变更?

日期: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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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7日,张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随女方生活直至年满18周岁,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300元,于每月1日支付当月抚养费”。张某和刘某离婚后,孩子小张一直由母亲刘某抚养,作为父亲的张某从未向孩子小张支付过抚养费。刘某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每个月300元的抚养费过低,自己独自抚养孩子压力巨大,为了小张健康成长,张某必须承担其作为父亲的责任。随后,小张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申请自2023年8月1日起变更抚养费,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变更抚养费问题产生分歧。

    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被告张某与刘某离婚后,没有依照协议约定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截至2023年7月17日,被告张某共拖欠抚养费158个月,共计47400元。另外,原告提交的家长微信群聊天记录、账单交易记录、收据等证据,用以证实原告的生活、教育开支较大,应当增加抚养费。被告张某质证称其现无固定收入,经济能力有限。

    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张某也认可离婚后未给付过原告抚养费,现拖欠抚养费47400元,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随着时间推移,原告小张已经14岁,教育支出、生活支出日益增加。被告张某和刘某离婚确定的每月300元抚养费数额客观上已无法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应予以支持。结合被告张某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酌情确定被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小张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之日止。

    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照上述法条,原告小张有权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变更抚养费。拖欠的抚养费数额依照离婚协议可以明确,但是增加抚养费的数额需要原告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实,并结合被告张某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后,法院酌定变更抚养费数额。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