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15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明日起,三门峡市场禁用“生鲜灯”

日期:11-30
字号:
版面:第06版:民声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梁媛)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近日,记者走访我市多个农贸市场、超市等地,发现“生鲜灯”仍有使用。对此,市场监管相关部门表示已经开始排查整治。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我市多家大型超市的生鲜区已经换掉了之前所用的“生鲜灯”,改成了普通的照明设备,肉食、蔬菜瓜果等呈现“本色”,而农贸市场、社区小超市的肉食区使用“生鲜灯”的情况比较普遍,紫红色的灯光打在肉上,很难看到食物的真实色泽。许多消费者表示,这种灯确实有迷惑性,购买肉食时要仔细挑选才放心一些,对眼神不好的老年人很不“友好”。

    连日来,作为“生鲜灯”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持续开展“生鲜灯”专项排查,确保生鲜“素颜”上市。执法人员重点查看了各大超市、农贸市场肉类、熟食、蔬菜、水果、海产品等销售区域的照明灯具,针对仍在使用“生鲜灯”的食品经营者,向其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和规章制度,督促其、及时更换正常照明设备。截至目前,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890余人次,检查农贸(农批)市场16家,商超、鲜肉店200余家。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施,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持续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对12月1日以后继续使用‘生鲜灯’的经营商户,根据《办法》坚决予以立案查处,全面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