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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河南省森林防火通告

日期: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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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时事·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主体,是集水库、粮库、钱库、碳库为一体的宝库。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全省森林防火紧要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紧要期。

    二、森林防火紧要期内,林区及其边缘一百米范围内要做到以下“十不准”: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3.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4.不准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5.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8.不准乘车时向窗外扔烟头;9.不准在林区狩猎、放火驱兽;10.不准让老、幼、病、残、孕参加扑火抢险。

    重点森林火险县及有关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在重点林区、重点区域设立森林防火宣传及检查站(卡),设置防火警示牌,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三、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4.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机构,当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扑救。

    特此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