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中国建设,归根到底需要依靠法治。数字正义的实现集中体现在捍卫人格尊严、保护财产权利、维护契约自由、实现公平竞争、优化治理体系五个方面,数字法治体系建设要顺应“数字法治化,法治数字化”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社会等方面进行法治变革。
立法:加强制度供给 实现良法善治
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背景下,立法内容应当遵循科学、人本、包容、共治、公正的价值导向,重点关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数据权属界定、网络交易、网络空间和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数字金融、平台反垄断等与数字技术、特殊群体保障等与数字时代发展密切相关的领域。
数字时代的立法还应注重普惠性,平等对待数字经济主体利益诉求,尤其要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数字弱势群体”使用数字化智能设备的法律保障,根据数字时代的特点融入适老化、适残化等顺应数字时代的新内容。数字立法应充分发挥多元主体作用,有效防止和剔除部门利益与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让立法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增进人民福祉。
执法:转变执法理念 创新监管手段
一方面,应当破除“信息孤岛”,促进公权力部门之间、市场主体与公权力部门之间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建立以现代智能技术为依托的信息公示与共享制度;打破传统行政区划局限,提升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执法权力,强化监管执法资源的集约化利用,构建覆盖全局的信息网络。
另一方面,完善数据监管,对定位信息、金融账户、健康状况等涉及用户敏感数据的搜集、使用加以规范,尊重用户的信息自决权和选择权,以授权方式增强数据收集和使用的自主性;限制歧视性数据的使用,建立相应的数据审查机制,设立数据评审委员会,吸纳计算机、伦理学、法学等领域专家人才,根据数据所在的具体领域和场景提炼相应的评价标准。
在执法手段方面,根据数字时代的特点,加强对技术的监管。初阶的技术监管主要是通过技术进行动态监测和信息研判,对相应主体进行信用和风险评级,进行分级分类监管;而高阶的技术监管则是法律与技术的融合。
司法:建设智慧司法 加强司法保障
智慧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在于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对司法活动带来的在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方面的实质性的改变。目前,数字化技术已在我国司法活动中得到广泛实践:在司法管理领域,在逮捕条件审查、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逐步实现智能化;在司法审判领域,单一证据校验、社会危险性评估、类案推送、量刑参考、案件评议、庭审电子转化也开始向智能化转型。
互联网法院建设是智慧司法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开创了全新的网络空间司法应用场景,缩短了法院的案件审理期限,提高了诉讼效率。通过推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司法领域更加广泛应用,将推动智慧法院建设不断转型升级。
社会:创新社会治理 整合社会力量
推行“互联网+调解”模式,打造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和智能终端,方便群众查询相关调解案例和法律法规;以线上平台为载体,联通全方位、覆盖全业务全流程、贯通各类信息应用系统,利用好各方基层治理力量,构建起“资源共建共享、分层递进化解、智能普遍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模式,强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对接,推动调解由原来的单一主体向多元参与主体转变。
建立数字中国的法律保障机制,将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充分运用数字技术优化立法、完善执法、辅助司法、促进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技术支撑,将推动数字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王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