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16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带孙费”判了,10.5万元!

日期:11-08
字号:
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老人帮子女带娃不是新鲜事,特别是双职工家庭,有老人帮衬着实能省心不少。那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帮忙带孙辈的,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带孙费”呢?近日,某地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带孙费”案件,判决孩子爸爸向外公外婆支付10.5万元。

    案情回顾

    年近古稀的陈某和夏某,本应在家安度晚年。2012年,癌症夺走了独女陈某珍的生命,只留下10个月大的外孙女。考虑到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陈某和夏某将外孙女接到身边抚养,然而,姜某自此当起了“甩手掌柜”。随着外孙女逐渐长大,生活费和教育费开支越来越多,两位老人与姜某多次沟通未果。无奈之下,老夫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婿姜某支付自2012年5月至2023年5月的孩子抚养费合计18万元。庭审中,姜某辩称,陈某和夏某是自愿抚养孩子,相应费用是他们自愿出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姜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为被告抚养女儿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被告的女儿姜某某长期由两原告直接抚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抚养费数额,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大部分抚养费由两原告负担。对原告的诉请,法院酌情参照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左右确定为10.5万元。法院遂综合全案考虑,判决被告姜某支付原告陈某、夏某抚养费10.5万元。

    以案释法

    本案原告起诉的“带孙费”并不是照看孩子的辛苦费、劳务费,而是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原告陈某、夏某精心抚养未成年外孙女,人伦亲情尽显。但被告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亲,在妻子去世后理应尽到抚养义务,多陪伴和照顾孩子,然而被告并未尽心做到。长辈帮忙带娃是基于对子女及孙辈无私的爱,子女对此应当常怀感恩之心,同时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勿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