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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父母为子女出首付款购婚房,离婚后房子归谁?

日期: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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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男方李某与女方孙某于2018年9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主张在2018年8月27日,自己与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一处房产属个人婚前财产。李某辩称,购房时李某母亲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置业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20万元,剩余房款49万元是李某以自己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偿还,目前,李某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利息29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争议房产由孙某签订购房合同且签订时间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时间都发生在二人登记之前,房产是孙某婚前个人购买,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孙某婚前个人财产。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产归属应结合购房出资情况予以认定。首先,上诉人李某主张首付款是其母亲汇款支付,被上诉人孙某虽然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交支付首付款的证据,可以认定购房首付款由李某母亲支付。其次,上诉人李某主张剩余房款由其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在一审中孙某亦对此表示认可。一审法院仅查明房产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支付房款首付款的时间早于二人登记结婚时间,但未查明房款的实际付款情况,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纠正。

    法官说法

    离婚案件中,房屋性质的认定和分割是一个难点。具体来说,关于父母出资的性质,如有明确约定是赠与还是借款,要遵从约定。如果属于赠与,根据购房时间不同,父母出资所赠与的对象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在子女结婚前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父母的出资就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在子女结婚后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父母的出资就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结合本案,李某母亲出资支付房屋首付款,支付时间早于李某登记结婚,李某与其母亲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该款项属于借款,因此,可以推定李某母亲的出资是对李某个人的赠与。在分割房产时,李某母亲的出资就依法属于李某个人。对于婚后夫妻双方的出资和共同偿还银行贷款,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利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判决离婚后剩余的房贷,一般情况是房产判给谁就由谁来负担。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