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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互不信任”的双方如何解决纠纷?

日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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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任某是肖某的舅舅,双方因房产继承问题引发纠纷,协商多年未果。任某希望肖某放弃继承权,由任某继承房产;肖某认为任某应向其支付相应价款才能放弃继承权,多年来房产一直无法完成过户。

    典型案例

    肖某到公证处咨询时,公证员认为任某与肖某的继承纠纷并不复杂,双方之间欠缺一个“平衡器”。公证员通过与肖某交谈,了解到肖某愿意将其爷爷的遗产变更至其任某名下,任某口头承诺的数额基本能达到肖某的心理预期。公证员向肖某提议公证处可以作为中立方协助、保障双方实现各自诉求,肖某听后立即联系任某,公证员与任某进行了沟通,任某口头同意补偿给肖某一些钱,并希望公证员能促成此事。

    根据双方的想法,公证员认为双方对遗产的归属已达成共识,但因各有各的顾虑,“互不信任”是双方之间的障碍,公证处“公正、中立”的职业属性恰好能为双方提供信任的契机。

    案例分析

    经过与任某和肖某沟通,公证员为双方设计了一个操作方案:任某携带约定好的价款与肖某一起到公证处,肖某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履行完成公证手续;任某付款给肖某,按照双方约定,公证书交给任某用于房产过户。同时,公证员也预判到操作过程中蕴含着一个风险,提前将风险和预案告知给双方,如肖某签署过放弃继承权声明文书后任某反悔,不按约定付款,肖某有权撤回公证申请,所签署的法律文书退回给肖某。

    释法说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一二四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在遗产继承纠纷中,一些放弃行为附加有支付价款等条件,因双方互不信任导致纠纷无法解决的不在少数。公证具有“公正、中立”的属性,可以为互不信任的双方搭建一个安全交易平台。

    公证是预防性的司法手段,在当事人最初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时,公证员可以凭借专业法律知识,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在引导端用力,向疏导端发力,帮助各方当事人厘清诉求,并从各方诉求中找到平衡点和契合点,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各方共赢。(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