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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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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合伙关系终止前,合伙人能否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日期: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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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当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经济纠纷与日俱增。那么,在合伙关系终止前,合伙人能否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典型案例

    2021年3月,肖某和马某、张某、李某共同签订出资协议,协议约定由肖某个人注册成立某某有限公司进行商贸经营,公司运营期间,肖某每年均向其他3位合伙人马某、张某、李某按比例对公司收益进行分红。2022年12月,在肖某和马某、张某、李某四人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四人因合伙事务发生异议,合伙人之一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比例分割四人合伙资产280万元。

    法院判决

    案件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肖某和马某、张某、李某四人合伙关系尚未进行清算终止,合伙人之一马某提出分割四人合伙财产,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裁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说理

    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清胜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法院依法裁决正确无误。

    本案中,2021年3月,肖某和马某、张某、李某共同签订出资协议,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的合伙行为。2022年12月,在肖某和马某、张某、李某四人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四个合伙人既没有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给予清算,合伙关系更没有终止,合伙人之一马某提出财产分割要求,不仅损害其他合伙人的权益,而且损害了合伙关系期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