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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恋爱时给予的消费 分手后还需要还吗?

日期: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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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订立婚约过程中,男方要向女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财物,俗称彩礼,在解除婚约时,往往会产生男方向女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当结婚目的无法达成时,为缔结婚约而支付较多财物的一方是否可以要回财物?又能要回多少财物呢?

    典型案例

    A某与B某经人介绍恋爱并同居生活,A某为与B某缔结婚约关系,在同居期间多次向B某转账、支付金钱用于购房、装修及生活消费等累计54万余元。后A某与B某产生矛盾不可调和,A某多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B某一直拒绝,A某遂将B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同居期间的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B某借婚姻向A某索款,数额巨大,应酌情返还,对于数额较小的转账及微信红包,应认定为赠与或生活费用支出,不予返还。一审法院判决B某向A某返还彩礼28万余元,B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为与B某缔结婚姻关系,长时间、多次数向B某转账、支付金钱用于给B某支付房款、装修房屋、给孩子看病及生活消费等,A某支付给B某的这些款项应认定为彩礼。因给付的彩礼数额巨大,造成A某家庭生活困难,且双方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A某给付的彩礼B某理应适当返还。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说理

    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婕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A某向B某给付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婚约不能缔结时,该赠与行为亦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因彩礼通常数额较大,甚至是给付彩礼一方对外举债而来。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经常只有一部分财产有证据或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现金一般很难有直接证据来证明是否给付及其数额。为避免结不成婚而遭受损失,建议当事人在给付彩礼时保留相关凭证。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