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付婚房首付款,算赠与吗?
日期:08-30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这里就涉及新旧法律规定变化以及新旧法律衔接问题。
典型案例
2018年5月2日,乙男与乙女购买婚房一套,房屋交易价格为162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支付首付款135万元(其中,乙男母亲甲女将112万元直接转入卖房者账户,剩余23万元贷款支付)。案涉房产过户登记在乙男、乙女名下,为二人共有。乙男为其母亲甲女出具一张112万元借条。2021年8月,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乙男、乙女共同偿还借款112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乙男、乙女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令被告乙男、乙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甲女返还借款112万元。乙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不属于赠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是因一审被告乙男与其闹矛盾想离婚,与其母亲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提起本案,以达到离婚时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目的,借条是与乙男为伪造债务而补写的借条。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说理
河南宇萃(三门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双良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共债共签”基本原则,同时,与第一千零六十条相对应,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父母并无为成年子女购房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乙女主张甲女为其与乙男购房提供112万元属于赠与,应当对此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答辩观点未被人民法院采纳。乙女明知购房款的来源及组成包括了该112万元,案涉房屋最终又被登记在乙男、乙女名下,属于二人共同所有,甲女关于案涉借款被用于乙男、乙女的共同生活,应当由二人共同返还的诉讼请求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等法律规定。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