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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印章真实,合同内容就真实吗?

日期: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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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般而言,合同中只要盖有公司印章,该公司就应受合同内容的约束。然而,当协议中合意形成的真实性存疑时,就不能仅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这种特殊的情况主要出现的场景是:(1)因公司印章管理不善,“真印章”被偷盖;(2)公司为办事“便利”,对外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被他人恶意利用,出现“黑压红”(即先盖章后打字)的文件。具体可参见如下案例。

    典型案例

    张某以一份盖有A公司印章的“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返还其欠付的款项11万元及利息。后经调查落实,A公司的股东均无一人与张某签订该协议,也无人知晓协议的内容,A公司的用章登记本上也没有该协议盖章的用章记录,且协议中的内容也与A公司陈述的客观事实明显不一致。后经向法院申请印章真实性的鉴定以及印章与协议内文字的形成时间先后的鉴定,鉴定结论为印章真实,但是文字的形成时间在印章形成之后,即先盖章后写的文字。结合鉴定意见书,以及A公司提交的用章登记本、用章管理规定、A公司案涉标的物之前诉讼的判决书、A公司报纸公告等证据,明显质疑了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因此,举证责任依然在张某,张某需要进一步提交证据,证实协议的真实性以弥补该瑕疵,否则其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所持的协议中没有经办人,无法核实协议形成经过的真实性,且鉴定结果显示,盖章形成于同部位手写字迹之前,即先盖章后书写的文字内容,A公司用章登记本中也没有该次的用章记录,A公司对协议内容也不予认可。因此,张某提供的证据“协议书”存在重大瑕疵,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协议书”内容的真实性,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最终驳回了张某的无理要求,维护了A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

    释法说理

    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黄星徽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中盖有公司印章,即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一般情况下该公司就应受合同内容的约束。但是,印章真实,不代表协议内容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公章与文字的前后顺序、文字形成日期等对认定协议的真实性亦有重要影响。若作为原告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就理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