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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阿康的身后事

日期: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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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在一起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双方事故责任划分非常清晰,在赔偿时却遇到了法律困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典型案例

    阿康(化名)生前智力三级残疾,父亲阿广(化名)小时候患过脑膜炎,智力一般,母亲患有精神病(阿康生前已亡故),阿康幼年时父母离婚,阿康由爷爷奶奶抚养,阿康生前未婚无子女。阿红(化名)的母亲系阿康姑母,阿康奶奶去世后,阿红对阿康父子的日常生活照顾较多。阿康父亲2021年年初去世,阿红受阿康所在地居委会委托作为阿康的代养人,对阿康的饮食起居、生活医疗等进行管理与照顾。2022年年初,阿康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康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阿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向肇事司机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提出赔偿请求,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随后,阿红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焦点:原告阿红是否为本案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一审法院通过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认定原告阿红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说理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慧燕、阴黎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和无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的基本法理,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禁止近亲属范围以外的,其他对受害人尽到了扶养监护责任的亲属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法律没有将具有扶养关系的人,排除在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之外。

    本案中,阿红非阿康的近亲属,阿康未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残联签发的《残疾证》显示其为三级智力残疾,一般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阿红为阿康旁系血亲,在阿康父亲未去世前对父子照顾颇多,自阿康父亲去世后作为阿康代养人,亦对阿康生活起居、就医等进行照顾,履行了一定的监护职责,与阿康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情感上也形成了一定的依赖关系,在阿康死亡后安排了阿康的丧葬事宜,阿红对残弱亲友予以扶助的行为应予肯定。阿红尽到了抚养监护责任,有权主张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扶弱助残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赋予阿红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请求权符合人之常情及基本伦理道德认知,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对于鼓励和倡导具有亲戚关系的监护人提升对无近亲属的人多尽赡养义务具有积极意义。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