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公司股东并没有实缴出资,且认缴出资金额大,出资期限长,股东可以利用认缴制度逃避承担公司债务吗?
典型案例
2022年,A将其子B送至C公司开办的托育中心上课。当日,A向C公司交纳费用2万元。C公司开具收据并加盖公章。B上课4天后,未再通知返校。C公司未将剩余托班费用退还。另查明,D、E系被告C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均为15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40年。A要求C公司及股东D、E支付剩余托班费用。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C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退还剩余托班费用。股东D、E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前提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不宜直接认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现无证据证实C公司现已“不能清偿债务”,且对该事实的认定应通过执行程序,不宜在诉讼过程中直接认定,故不支持对A主张股东D、E承担退还剩余托班费用的诉讼请求。
释法说理
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羚认为,实践中,股东并不知道认缴出资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风险。误以为可以随意确定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在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前,公司债权人也无法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法律是平衡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所谓补充赔偿责任,就是先执行债务企业财产,如款项执行不到位,符合九民纪要规定的情形的,才可以要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付款责任。因此,虽在诉讼过程中不支持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可以通过执行程序使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从而使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