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感谢李法官帮我要回28年的借款……”近日,灵宝市法院五亩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长达28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995年9月,伍某因需向杜某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3分。同年10月,伍某再次向杜某借款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未约定利息。两笔借款到期后,杜某多次向伍某催要,伍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诿。20多年间,伍某陆续还款共计2300元,直至2018年再无还款。杜某将伍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2700元及利息13711元,共计26411元。
五亩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艺华第一时间查阅案卷,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
“我每次还款都有记录,已经还了一万多了!”
“那些还款记录是他自己写的,没有我的签名,我不认可!”
初次调解中,伍某虽表示愿意偿还债务,但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数额争议较大,调解无果。承办法官遂决定开庭审理。
开庭前,考虑到原告和被告曾经关系不错,承办法官决定二次调解,耐心释法明理,积极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依法行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伍某偿还杜某借款本息共计15000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变成自然债务,权利人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若债务人不同意履行义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一般会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若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就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为由抗辩。 (张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