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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交通意外事故当事人担责吗?

日期: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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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通常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各方责任是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中判决赔偿比例的依据。但在交通意外事故情形下,虽认定双方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免除。

    典型案例

    康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左侧一轮胎脱落与张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当事人康某和张某均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随后,张某家属将康某、A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康某及A保险公司均辩称,本案为交通意外事故,认定康某不存在过错,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康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康某及A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康某驾驶的车辆因轮胎脱落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死亡,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康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认定康某存在过错,遂判决康某投保的A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A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A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说理

    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二娜、王润楠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的技术文书。本案中,事故被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只能说明不是由于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不能说明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不存在民法上的过错;只能证明康某可以不受行政处罚,但不能免除其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康某对驾驶车辆未尽到检查、修理义务,是本案发生的原因,而本案又不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A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