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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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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15万元不还,担保人要共同还款吗?

日期: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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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借款往往需要担保人作为约束条件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样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要求担保人来承担还款责任。当担保人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如何提起诉讼?何时提起诉讼?保证期间为多长时间呢?

    身边案例

    2021年2月,胡某男向王某某借款15万元,胡某男姐姐胡某女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并在借款条上签名,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向胡某男主张过还款责任,胡某男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直到2022年11月,胡某男也没有将借款还给王某某。王某某无奈将胡某男姐弟俩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15万元。

    法院判决

    案件事实清晰,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胡某男限期偿还王某某的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驳回王某某对胡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释法说理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梓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胡某女仅在“担保人”处签字,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担保期间,保证方式依法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依法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本案事实,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某从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故王某某诉请胡某女对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怎么让对方打借条?什么时候要钱都要有法可依。广大市民要知法、学法、懂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