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还用还吗?
日期:06-07
众所周知,假借婚姻名义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那么,在恋爱期间的赠与,分手后应当返还吗?
典型案例
2021年1月,某男与某女在某媒体平台通过聊天相互认识,次月,男女双方线下见面后感觉良好,并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即面见双方家长。双方恋爱关系期间,某男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某女转款、消费、帮还“花呗”及给对方买物品等,累计支出20余万元。2023年1月,某女向某男提出分手。某男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女偿还恋爱关系期间所支出的20余万元。
法院判决
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男的诉讼请求。某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某女返还某男11万余元。
释法说理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梓宇指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某男在双方恋爱关系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某女转款、消费、帮还“花呗”及给对方买物品等,累计支出20余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基本情况,双方恋爱期间的案涉争议款项是否能够主张返还,以及返还金额范围应当予以具体分析。男女恋爱期间的经济给予,需要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往来的数额大小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一般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者条件为前提的赠与。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通常认为是维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赠与完成后不能撤销,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赠与。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其赠与行为超出了恋爱中一般馈赠范畴,该赠与可以理解为一种默示的附婚姻条件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财产应恢复到赠与前的状况,其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