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难”一是向谁讨,难找“人”;二是在哪讨,难定“位”;三是怎么讨,难寻证据。劳动者在完成某一工程或项目后,项目方没有及时结清劳动报酬或工程款,项目负责人只给出具结算单或欠条,甚至是口头约定项目竣工后统一结算剩余款项,这导致工人离开项目实施地后再去讨薪,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困难。
典型案例
王某长期从事电气焊工作,2021年8月,王某经人介绍前往A省B县某冶金公司的炉体项目进行钢结构焊接。焊接施工完成后,双方于2021年10月24日进行结算,确定劳动报酬为11.68万元,项目负责人李某当日支付给王某5万元,剩余劳动报酬李某承诺2021年11月15日前结清。李某以公司负责人名义给王某出具结算清单,王某在结算清单上出具收到5万元劳动报酬的收据,之后王某便返回居住地。到约定的付款期限后,王某多次向李某催要剩余劳动报酬,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2022年11月王某向某冶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劳动报酬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李某系某冶金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其向王某出具书面债权凭证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该债权凭证上落款载明为“某冶金公司负责人:李某”,庭审中王某对此也予以认可,并且李某提交证据证明某冶金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故应当认定李某出具债权凭证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某冶金公司承担。因收据载明该笔剩余劳动报酬6.68万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结清,但未按约定履行,故利息可以从2021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法院判决某冶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6.68万元以及从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说理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王某和某冶金公司之间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李某出具债权凭证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故应由李某所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关于本案的利息主张,因本案作为证据的收据虽然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但没有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故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支持了还款期限届满之后的利息。在追索劳动报酬或欠款时,当事人要首先确定自己和哪个主体之间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准确留存对方的身份信息,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