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因病去世,出借人要求“父债子还”,借款人家属称“不继承遗产就不用清偿债务”。那么在具体案例中,“父债”可以要求“子还”吗?
典型案例
2021年,A向B公司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借款期限为1年。B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A支付10万元借款,A向B公司出具借条。后A因病于2022年死亡。C、D是A的父母,E是A的配偶,F是A之女。E书面出具声明称放弃对A遗产的继承,但其也自认在A死亡后曾以继承人身份领取A名下银行存款,事实上对遗产作出了处理。B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C、D、E、F在继承A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A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判决:C、D、E、F在继承A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B公司偿还被继承人A借款10万元及利息,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释法说理
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羚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A向B公司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B公司与A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C、D、E、F对该笔借款无异议。A已死亡,并无证据表明A生前立有遗嘱,因此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C、D、E、F是A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A死亡时留有遗产,从A死亡后继承开始,C、D、E、F是享有权利的继承人,在处理A的遗产前C、D、E、F未作出明确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此,C、D、E、F应当在继承A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本案债务。虽然E在本案庭审中声明放弃对A遗产的继承,但其也自认在A死亡后曾以继承人身份领取A名下银行存款,事实上对遗产作出了处理。故E仍应在继承A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