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是否需要 配偶共同偿还?
日期:05-17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后,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在现实案例中,法律又是如何裁定的呢?
典型案例
张三(男)和李四(女)系夫妻关系。2021年3月,张三向王五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资金周转需要,今向王五借款5万元,月息1分,借款期限1年”,张三签名予以确认。王五将5万元款项转至张三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王五向张三多次催要无果,便将张三和李四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其借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张三向王五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及银行转账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张三应当按照约定向王五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至于李四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因借款发生在张三和王五之间,李四对于该笔借款不予追认,不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家庭没有大额共同支出,不需要资金周转,而王五也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法院无法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该笔债务由张三进行偿还,驳回王五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说理
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鑫鑫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一般遵循“共债共签”原则。本案重点为张三对外借款,配偶李四是否需要还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借条中仅有张三签名确认,并无李四的签名,而李四对此借款也不予追认,王五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因此,李四对于上述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另外,若是张三将该笔借款用于购房、购车等家庭用途,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李四就需要对该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