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仁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近十年的纠纷得以化解。
2014年,茹某与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茹某承租王某的50余亩土地用于果木、农作物种植,租赁期限20年,租金每5年支付一次;茹某另支付王某土地附着物一次性补偿金7000余元。2019年,王某又将该土地租赁给第三人。后茹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土地租金及其他违约金。
诉讼中,被告王某对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无异议,但称因原告茹某称不再租赁土地,遂将该土地租给了他人,且原告茹某也租用了5年的土地,因此要求退还租金没有依据。另原告茹某租赁土地期间修路,毁坏了6亩耕地和3亩果树,要求原告茹某赔偿土地损失。但原告茹某称被告未经其同意,私自将土地出租给他人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修路,其修路仅占用2亩地,被告称6亩言过其实。双方各执己见,均不退让。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涉案土地面积大,一旦处理不好,不仅不利于农业生产,还会影响当事人“钱袋子”。承办法官一方面告知原告,因为涉案土地已经交付其占有使用,现原告要求退还租金既不符合常理也无法律依据。鉴于原告在诉讼中坚持要求被告返还土地附着物,承办法官又耐心向原告做工作,原告最终同意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作为补偿。另一方面给被告做工作,被告称原告自愿解除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收取土地附着物补偿金也属于事实,现涉案土地以及附着物一并出租给第三人,被告的确存在违约情形。被告对此也予以理解,但只同意支付5000元。看到调解有望,承办法官遂反复同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将现金交付原告。 (孟飞 代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