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记在我名下,为什么不能让他搬走?
日期:05-10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一部分借款人会以自有房屋作为担保,并将房屋过户至出借人名下,约定借款到期不还,房屋归出借人所有。那么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借款,出借人能否直接要求借款人腾空房屋并搬离呢?出借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2021年5月,张三因资金紧张向李四借款8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为保障其资金安全,李四要求张三将其名下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约定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则该房屋归李四所有。后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过户至李四名下。借款到期后,张三未按期偿还借款,李四多次索要无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搬离并腾空涉案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双方之间实质为民间借贷纠纷,虽然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并且办理过户,但买卖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该买卖协议具有让与担保性质,李四对于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经法院向李四释明,李四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并对涉案房屋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释法说理
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鑫鑫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买卖房屋并非双方真实意思,仅仅是为了防止债权到期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提供的一种担保,双方之间虽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李四对于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在张三尚未搬离房屋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搬离腾空房屋。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审理双方之间的争议,待法院判决后,李四可以就该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可以优先偿还其债务。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