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由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1年10月26日,在三门峡市某小区,被告人马某某与其弟在该小区的一栋单元楼内进行废旧物品拆除,马某某将门框从高空抛下,砸到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郭某某头部,致其倒地昏迷。
“我这不是犯罪,东西太重了,我拿不动就扔下去了,我不是故意的。”马某某曾如此回答办案检察官的讯问。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经查明,马某某的辩称与事实不符,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高空抛物现象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办案检察官提醒:高空抛物严重损害、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仅自己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大家要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杨燕 李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