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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保险公司拒不赔付,怎么办?

日期: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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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随着人们健康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提高,不少人会在参加医保后,补充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但当发生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时,有些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各种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面对这种“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情况,投保人该怎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典型案例

    2019年5月,卫某为其刚满月的幼子常某在某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等多种险种,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2022年2月,常某经医院诊断患有左侧交通性鞘膜积液,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833.34元。其中医保支付1800元,尚余医疗费2033.34元未予报销,由常某父母支付。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该保险公司应对常某医保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住院医疗费的95%予以赔付。但当常某母亲向该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要求时,该保险公司以该病系先天性疾病不在保险理赔范围拒绝赔付。随后,常某母亲卫某代幼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业保险公司赔付保险理赔款1931.67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某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列明先天性疾病范围,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常某所患疾病系先天性疾病,不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法院判决被告某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931.67元。

    释法说理

    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段京丽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于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当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双方对常某所患疾病是否为先天性疾病各执一词,并无证据能够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的解释。对此,法院采纳原告方的解释,支持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