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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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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致侵权, 谁来担责?

日期: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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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有很多,如搭乘便车、过站提醒、为他人指路等。“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调整,但在超出好意施惠范畴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则可能会涉及侵权责任问题。

    典型案例

    小李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不够娴熟,停车时让小区保安老王帮忙指挥。不料倒车时,小李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两车都有不同程度损伤。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小李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小李以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庭审中,小李认为因为保安的指挥不当,才造成车辆剐蹭,老王所在的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物业公司辩称,小李自行驾驶车辆发生剐蹭,应自行承担责任,不该无理推诿至无关人员,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释法说理

    河南国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川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须审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老王存在指挥小李停车的行为,即便老王存在指挥、协助停车的行为,此行为也属于“好意施惠”,不在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内。在没有证据证明老王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小李作为车辆驾驶者,应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约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本案中,小区保安协助停车的行为是“好意施惠”。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根据施惠人在事件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其侵权责任,并酌情减轻甚至免除其责任。原因在于“好意施惠”属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社会成员友好感情的行为,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会对社会起到价值引领的作用。若对施惠人施加过于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很可能会使施惠人产生顾虑,降低施惠积极性。同时,好意施惠者在施惠时应注意审慎义务,确保在自身安全及能力范围内帮助他人,避免因“好意施惠”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纠纷。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