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造成损害 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03-29
进行承揽活动时,承揽人要与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有些承揽事项是比较危险的,可能发生人身损害事故,那么承揽关系中造成人身损害,应该如何定责呢?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又该如何区分?
典型案例
2021年,谢某和毛某协商约定,谢某将房屋木工装修承包给毛某。毛某承接后联系唐某,约定2人一同完成。唐某与毛某在案涉房屋中从事吊顶安装,唐某使用气钉枪固定卫生间吊顶龙骨时,射出的气钉因反弹进入其左眼致使受伤,2人赴医院就诊。案涉房屋木工装修过程中,唐某自主完成工作,不受毛某的指挥。事故发生时,毛某位于案涉房屋的客厅内切割装修材料,谢某未在现场。装修过程中,谢某仅与毛某对接相关事宜,所需的部分装修材料由毛某介绍和提供,毛某以按工计酬方式向唐某支付报酬。事情发生后,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毛某、谢某支付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判决毛某承担唐某实际损失30%的责任,唐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谢某不承担责任。
释法说理
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羚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毛某按照谢某的定作要求进行室内装修,以其具有的木工技能和劳力独立工作,且自备工具,工作时间、方式及操作规程不受谢某的指挥和管理,谢某按毛某交付的装修成果给付报酬,双方构成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案涉房屋的木工装修工作,未涉及拆除承重墙及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属于一般居民家庭住房装修,谢某将房屋木工装修交由自然人完成,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过错,唐某亦未提供谢某存在其他过错的相关证据,故谢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案涉承揽木工活系毛某单独与业主洽谈商议,后联系唐某共同施工,唐某的做工地点、项目均由毛某指定和安排,按工计酬,工资的支付、结算亦由毛某负责,双方之间认定为形成个人劳务关系。由于唐某在做工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使用危险工具操作不当,致自身受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失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毛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具有保障义务,然其对唐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疏于管理、监督,未尽安全提示义务,对唐某的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接受劳务一方的毛某对提供劳务一方唐某的实际损失承担30%的责任,唐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定作人谢某不承担责任。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