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护“薪” 守好农民工“钱袋子”
日期:03-29
本报讯 “感谢检察院帮助我们追回被拖欠的工资……”3月23日,农民工张某某激动地说。近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上级院关于常态化推进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活动的工作要求,帮助7位农民工拿到了被拖欠多年的血汗钱。
据了解,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漆某某在承包卢氏县某料石加工厂期间,拖欠杨某某、张某某等15人工资17万余元。2021年1月20日,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漆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5日内支付拖欠工资,漆某某接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漆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遂将案件材料移送卢氏县公安局。随后,该案被移送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长刘京锋办理该案时发现,漆某某的行为属于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该院在对犯罪嫌疑人漆某某讯问过程中,耐心细致对其释法说理。漆某某表示愿意尽快筹款支付拖欠工资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承办人的督促下,其在较短时间内筹集资金交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用于返还被拖欠工资。
(李则领 陈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