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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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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车主出借车辆发生事故,需担责吗?

日期: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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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遇到亲朋好友借车时会不好意思拒绝,然而当亲朋好友把车借走后,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甚至致人死亡时,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典型案例

    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向亲戚刘某借用其小型轿车,刘某碍于面子,未询问张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将车辆借其使用。案发当天,张某醉酒驾驶该车辆超载、超速行驶,将车辆撞上道路旁树木,引发交通事故,导致车内人员王某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借用刘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人员王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家属以张某、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刘某,刘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车辆时,应当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不应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结合车主刘某的过错程度,由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刘某认为交通事故是张某驾驶车辆时发生,与其并无直接关系,加之其经济较为困难,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经法官对其耐心释法说理,刘某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释法说理

    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中,刘某案发当天并非涉案车辆驾驶者,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对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承担作了相应规定,故法院判定刘某对本案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