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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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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游乐设施致人受伤,谁担责?

日期: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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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很多室内商场都配有儿童游乐设施,如游乐车、充气堡、攀爬架等,那么在商场游乐场所玩耍游乐设施时致人损害,除直接侵权人外,游乐设施经营者及商场是否需承担责任呢?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沈某在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购物中心逛街时,被陈某载着儿子驾驶的儿童游乐车压伤右足。随后,陈某及儿童游乐场的经营者王某陪同沈某到医院进行治疗,沈某伤情被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沈某受伤后,陈某及经营者王某对于谁应当承担沈某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无奈,沈某委托律师就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98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通过审理,在听取三方意见及审核证据后,判决直接侵权人陈某赔偿沈某损失共计2.48万元,游乐场经营者王某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释法说理

    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新豫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受害人沈某在购物中心逛街时处于行走状态,陈某驾驶儿童车将沈某的右脚压伤,造成沈某右足骨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乐场经营者王某在陈某驾驶车辆过程中没有安排相关工作人员指挥指导和风险防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某实业公司作为购物中心的管理者,已办理合法合规的经营许可手续,游乐场由经营者王某独自经营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其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宜扩大其安全保障义务,故某实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李新豫提醒各位经营者,对于存在风险的经营项目,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通过在显眼位置设置提示或警示牌、安排必要工作人员进行看护、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方式尽到自身法定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免发生意外状况甚至安全事故。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