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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如何防范供应链金融合同纠纷?

日期: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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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供应链金融合同纠纷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复合型经济纠纷,其中涉及仓储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三章对该种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由于现实中该类合同纠纷十分复杂,如何防范该类合同风险发生是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典型案例

    2021年4月21日,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A银行借款990万元,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公司的钢材质押担保,由质权人A银行委托B公司对该质押物进行监管,监管地址位于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院内。后因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借款,A银行以监管人B公司监管不力,造成质押物丢失为由,起诉监管人B公司,要求赔偿其800余万元及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B公司)在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将涉案质押物拉出监管场所时,已及时阻止,并在无能力阻止时,及时电话通知原告(A银行)时任行长,并采取报警等应急措施,监管方(B公司)已经履行了应尽监管义务,并无过错,原告(A银行)要求监管方(B公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无依据,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A银行)的诉讼请求,原告(A银行)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说理

    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杨晓玮律师指出:规范完善的合同是防范风险发生的基本前提。我国法律规定,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一般法律规定的效力,这就说明,合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约定自由,因此,订立的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完善,这是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风险的最基本前提。本案中,正是因为签订的质押物监管合同关于监管人责任及过错的约定十分明确,才为被告免除责任提供了坚实的依据。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是防范风险发生的有效途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认真、完善、充分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当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全部义务,才有可能在发生风险时免责。本案中,被告一方作为监管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才认定监管人尽到了应尽义务,对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加强风险管理和预判是防范合同风险的关键。在合同履行中,一定要加强风险管理,防止风险发生,而在本案中,作为债权人没有尽到债权人对质物的监督、检查、风险防控等措施,最终造成质押物丢失,并自行承担责任,充分说明加强风险管理与预判是防范合同风险的重要环节,对各方当事人都十分重要。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