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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如何区分借贷与合伙?

日期: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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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借贷关系与合伙关系都属于经济行为,但性质完全不同,借贷是债,借出去之后要收回来;而合伙不是债,有可能在投资之后不会得到相应的回报。因此,相关案件的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

    典型案例

    吕某、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起合伙做生意。2018年6月8日吕某向王某转账9万元购货,10日向王某转账1.8万元用作“通关费”,11日、13日分别向王某转账2万元、1.5万元用作运费,吕某向王某转款共计14.3万元。2018年8月23日,因货物质量出现问题,老挝商家以该批次货物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付款,吕某和王某一同前往老挝协商,但协商未果,货物至今仍存放在老挝,二人合伙生意出现亏损。后吕某主张上述款项系王某向其借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14.3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吕某所主张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根据吕某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的资金流向,初步证明王某已收到款项,因转账时并无特别注明该款项系借款,王某亦否认涉案的借贷关系,并辩称双方是合伙关系,王某对其抗辩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为此王某提供了2021年9月10日通话录音及2021年9月26日王某等三人的谈话录音,录音内容使案涉款项性质是否为借款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形下,需要吕某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吕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其主张进行补充。故综合双方的陈述、证据,法院认定吕某诉请王某偿还借款本息,证据不足,遂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说理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青梅指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上关于举证问题的原则之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开庭前证据准备充分,通过微信截图、往返机票、证人证言、转账凭证等多种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此时吕某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主张,故而法院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