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大河健康报

“鹅腿阿姨”承认原材料为鸭腿引热议

日期:06-12
字号:
版面:A04版:关注       上一篇    下一篇

  此前,附近学生排队购买“鹅腿阿姨”腿肉。央视新闻 图

  “鹅腿阿姨”团购页面。红星新闻图

  6月9日,因在北大等高校附近摆摊走红的“鹅腿阿姨”,在一个团购群内发布公告称“因被举报,正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相关话题引发网友关注。

  相关公告称:“原材料是鸭腿,以后都会给大家写清楚,介意请勿下单。‘鹅腿阿姨’叫了十几年了,不存在欺诈等行为。”

  这则群公告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曾经购买过“鹅腿阿姨”腿肉的大学生表示对这一“指鸭为鹅”的行为非常震惊。

  此次事件在网上发酵后,不少人也在网上发声,有人认为“鹅腿阿姨”就是一个品牌称呼,也有网友表示食材应该标注清楚,同时价格也要对应食材。目前,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卖了两个月就断货

  鸭腿替代鹅腿已多年

  6月10日上午,记者采访了“鹅腿阿姨”陈秀凤,她说,刚开始干的时候确实卖的是鹅腿,但是后来进不到鹅腿食材了,所以就卖鸭腿了。当记者询问后续食材会不会改成鹅腿,她表示,鹅腿和鸭腿都会用的,只要鹅腿好她就会用。

  当天上午,也有记者联系到“鹅腿阿姨”的丈夫梁先生。他说,一开始卖烧烤时,他们用的确实是鹅腿,但卖了两个月冷库就断货了,进不来货,所以只好卖鸭腿。但当时学生已经叫“鹅腿阿姨”叫顺口了,就没有改名。

  据公开报道,陈秀凤2000年到北京谋生,最初在北大西南门卖水果,后改行卖烧烤。若按梁先生卖鹅腿仅两个月的说法推算,其实际使用鸭腿替代鹅腿的时间已持续多年。2023年年底,清华、北大等高校学生排队买“鹅腿阿姨”鹅腿的视频被很多网友转发,“鹅腿阿姨”陈秀凤火爆出圈。为了方便学生预订鹅腿,她把自己的微信名字改为了“鹅腿阿姨”。 而从2023年11月“鹅腿阿姨”因学生排队视频走红至今,其以鹅腿名义销售鸭腿的行为至少持续了一年。

  “鹅腿阿姨”团购页面显示“11518次接龙”。最新一次接龙中,接龙商品包括“阿姨烤的辣腿”“阿姨烤的不辣腿”,均未显示鸭腿或鹅腿。

  此次事件在网上发酵后,不少人也在网上发声,有人认为“鹅腿阿姨”就是一个品牌称呼,也有网友表示食材应该标注清楚,同时价格也要对应食材。

  天眼查App显示,陈秀凤已申请注册多枚“鹅腿阿姨”相关商标,国际分类涉及方便食品、食品、医疗园艺等,当前部分商标已注册成功。

  多名消费者反映“鹅腿阿姨”腿肉存在发绿现象

  多名消费者反映,购买的“鹅腿阿姨”腿肉(实际为鸭腿)存在明显发绿现象,绿色部分呈斑块状、絮状,边缘模糊且质地湿润发黏。

  对此梁先生表示,他们家的鸭腿制作流程和别处不一样,是使用“果蔬汁”腌制的,而且当天的料当天用完,没有隔夜的料。

  其称,因为他们用的鸭腿品质好,进价四五元一个,加上酱料、一年20万元的店面租金以及水电等成本,16元一个的定价并不高。梁先生表示:“16元的价格是买不到鹅腿的,鹅的生长周期比鸭子长。”

  不少买过的网友表示,“吃了这么久居然才知道”,也有人说鹅腿和鸭腿的口感还是不太一样的。那么,在购买鹅腿或鸭腿这类食品时如何辨别呢?对此,记者采访了郑州一家鸭货卤制店老板。

  该老板坦言,鹅肉的成本比鸭肉贵很多,像自家小店这样的一般都不考虑卖鹅肉。老板说,自己店平时卖的卤制好的大鸭腿是8块钱一只。仅从卤制和烤制这两种方式上讲,鹅腿和鸭腿在外观上是不好区分的。但是在口感上,鹅肉的皮比较厚,油脂也更多,而鸭肉的皮相对较薄,油脂不多。这两种肉主要的区别在于鹅肉吃起来比较柴,而鸭肉就像吃鸡腿一样,吃起来比鹅肉嫩。

  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6月10日,北京燕园街道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表示,已接到相关线索,现在在尽快开展核实,对于是否属于虚假宣传,需要实地检查后再作出判断。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宣传科接线人员回应媒体称,已收到相关举报,目前还在了解此事。初步了解到的信息是,该摊主在朝阳区有一个线下配售点,正在进一步核实。

  6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通报:2026年6月10日,“鹅腿阿姨售卖鸭腿”受到广大市民和网友关注,该局立即组织相关市场监管所开展调查、问询当事人。目前,该局正在对其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进一步核查,下一步将依法依规处置。

  律师观点:

  历史遗留还是消费欺诈?

  针对此事,法律界人士存在不同看法。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昊认为,“鹅腿阿姨”的行为或不构成恶意欺诈。他指出,“鹅腿阿姨”首先是一个具有历史延续性的经营者个人标识和昵称,而非严格意义上的食品标签。经营者自2018年起确实销售过鹅腿,后因客观供应链中断调整食材,属于经营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与自始虚构、故意冒充的虚假宣传存在本质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虚假宣传的构成要求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制作成分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余昊指出,本案中,16元的销售价格、鸭腿与鹅腿在烤制后的外观相似性以及“鹅腿阿姨”作为人名昵称的长期使用习惯,使得该行为更接近于品牌名称与商品属性的脱节,而非典型的成分造假或恶意以次充好。

  在处罚方面,余昊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若经营者此前无同类行政处罚记录,则属于初次违法;鸭腿为合格食材,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消费者健康损害,危害后果轻微;经营者主动发布公告澄清事实、承诺整改,并停止当日经营,属于及时改正。三项要件齐备,适用不予处罚或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同时,余昊表示,虽然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得到尊重。建议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由经营者向有异议的消费者退还鹅腿与鸭腿之间的市场差价,或接受退货退款。若协商不成,可通过12315平台投诉,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行政调解。

  不过,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陈松涛表示,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鹅腿阿姨”在法律上大概率已构成民事欺诈。

  陈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鹅腿阿姨”这一名称本身具有商业标识属性和明确指向性,消费者正是基于“鹅腿”二字产生购买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根据目前信息来判断,“鹅腿阿姨”长期以该名义销售却未主动澄清实际材质,存在持续误导的嫌疑,法律上可认定为“隐瞒真相”。

  据现代快报、九派新闻、大象新闻、央视新闻、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