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基金安全关系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4月起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过去,各方主体权责不明晰、违法行为认定不细化等问题,犹如隐藏在医保基金安全背后的“暗礁”,时刻威胁着基金的安全。而《实施细则》的出台,正是为了精准清除这些“暗礁”。它将条例的框架性、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执行、可追责的操作标准,为基金监管工作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法律制度依据,让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在违法行为认定方面,《实施细则》的细化堪称一场“及时雨”。以往,“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主观心态难以直接取证,一些概念缺乏统一评价标准和执法尺度,导致监管工作困难重重。如今,《实施细则》针对诱导住院、全链条造假骗取生育津贴等新问题,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界定。比如,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特定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可认定为欺诈骗保;个人明知他人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仍参与并接受相关利益的,也按欺诈骗保处罚。这些细化规定,让监管人员能够精准识别违法行为,让欺诈骗保者无处遁形。
重点打击领域,《实施细则》更是“重拳出击”。倒卖“回流药”、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后非法收购销售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医保基金的正常使用秩序。《实施细则》将这些行为明确认定为欺诈骗保,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对于药贩子等职业骗保人以及参保人员的各类骗保行为,也都进行了细致规定,从源头上堵住了医保基金流失的漏洞。
《实施细则》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同时,对一般违法违规问题采取分类处置方式。明确轻微不罚的适用标准和首违慎罚的处理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人性化执法的温度。这种执法方式,有助于引导各类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信用管理机制的引入,是《实施细则》的一大亮点。通过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信用管理机制,对不同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能够有效引导各类主体依法、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采用“驾照式记分”管理,对参保人员建立违法使用医保基金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机制,并根据不同违法情形采取相应措施,实现了惩戒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提高了监管效能。
医保基金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实施细则》的施行,为医保基金监管筑牢了坚实的“防火墙”。期待在《实施细则》的有力保障下,医保基金能够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健康的“守护神”,让每一分“救命钱”都能用在刀刃上。
□漯河市郾城区疾控中心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