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
通知要求,相关收费可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要指导幼儿园与家长签订协议,列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