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在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条件的基础上,此次通知新增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的3种情形:
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详见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