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现场检查应当至少有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检查人员参加。现场检查作出检查结论前,飞行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的有关情况。被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补充相关材料。《暂行办法》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飞行检查组应当制定飞行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查时间、方式、程序、重点、标准以及被检查对象确定方法等;被检查对象应当配合飞行检查工作,明确现场负责人,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病历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飞行检查组的询问,并对疑点数据和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供证明材料。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飞行检查。 据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