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预付卡消费陷阱 该如何维权?
日期:03-08
□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尤超杰
在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2年度河南省消协系统投诉情况分析》中提到,预付式消费成维权重灾区,经营者卷款跑路等违法行为有蔓延之势。关于预付卡消费陷阱,消费者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商家以预付卡过期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如何处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因此,我们首先应该判断该预付卡是否为记名卡,若为记名卡则不得设有效期,商家以过期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且不退款,系违反前述办法之行为。若为不记名卡,则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另外,若超过有效期的不记名预付卡内尚有资金余额的,商家应提供激活或换卡等配套服务,不能仅以预付卡过期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或拒绝退款。若商家拒绝退款,消费者可以走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向商家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拨打12315进行投诉。
预付卡发行商家跑路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若未能依约提供,应提前30日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并提供免费退卡服务,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若商家跑路且拒绝退款,消费者可以走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向商家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拨打1231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