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丰景)随着微短剧行业快速兴起,不少群众将其当作新型投资渠道,相关投资纠纷也随之增多。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微短剧投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6月,吴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短剧托管协议,约定吴某向某网络公司支付1万元技术服务费,用于购置100台虚拟设备;由某网络公司负责“某某短剧”项目整体运营,每月向吴某支付不低于投资额30%的分红,即每月分红不少于3000元,合同有效期为1年。双方同时特别约定,某网络公司在搭建好短剧平台后台、账号正常满载运行的前提下,承诺4个月内保本;若4个月内因运营失误或技术问题,导致收益未达到协议约定分红标准,双方可终止协议,由某网络公司退还吴某本金差额。
协议签订后,吴某按约定足额支付1万元费用。但某网络公司仅向吴某发放首月分红3200元,随后便停止项目运营,不再兑付分红,也未退还本金。多次维权无果后,吴某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网络公司全额返还1万元投资本金。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投资关系的核心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本案中,双方以“投资托管”名义签约,明确约定4个月内保本,即无论项目盈亏,吴某均可稳定获利,完全规避了投资风险,不符合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构成借贷合同关系,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因双方仅约定分红比例,未明确具体利息标准,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吴某在合作期内仅收益3200元,未达到保本约定。依据协议约定,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某网络公司退还吴某本金差额6800元。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