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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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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共同赔偿

日期: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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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W5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亚芳 通讯员 姚烽)将机动车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朋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出借人因未尽审查义务,在相应过错范围内与借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日常生活中的“借车”行为敲响了法律警钟。

2025年7月,张某将其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李某使用,李某在驾驶车辆时与王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王某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张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张某辩称,他和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驾驶的车辆是借给他的,不知道李某没有驾驶证,应当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交强险,李某系无证驾驶,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保留向李某追偿的权利。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系张某所有,李某作为实际侵权人,依法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张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辆负有管理责任,未审查李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就出借车辆,存在明显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事故责任比例,故对王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在其过错责任30%内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可依法另行追偿。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出借车辆前务必做到:一是“验资格”。核实借用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出借车辆相符。二是“看状态”。确认借用人出借时是否存在饮酒、服药后精神不佳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不适宜驾驶的情形。三是“保车况”。确保出借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性能良好,无足以影响安全行驶的缺陷。只有尽到上述合理审查义务,车主才能在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有效阻却自身赔偿责任。否则,一旦“车借错人”,面临的将是与借用人共同承担赔偿的法律后果。③6